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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牵出“诈骗”
发布时间: [2015-10-23]

拆迁牵出诈骗

 

基本案情:

2011年,王某在机缘巧合下,认识了福州市某村干部及其弟,后与其他两位投资人共同商议,由王某与另两位同案人共同出资(最后共投资70万元左右),由某村干部及兄弟出地,在该村俩兄弟所有的空地上建房42间,约定房屋建成后分9间给兄弟俩。此后,福州市A区政府对该地块进行拆迁,经丈量,王某及共同出资人所有的33间房总面积为870平方米。按照规定,王某非该村村民,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款,王某遂将870平方米的房屋挂户在村民S的名下,由S出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以领取货币补偿总金额70余万元,至案发时补偿款项尚未发放。

因某村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而牵出案情,A区检察院将本案以王某及同案共同涉嫌诈骗罪移送法院审理。

 

辩护思路:

王某及同案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虽然王某具有投案及自愿认罪情节,但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援引、适用法律错误。

 

分歧意见:

一、王某及同案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王某在认识村干部及弟弟后,明确提出在兄弟俩所有的土地上进行违章建房,为了日后拆迁能得到相应补偿款,并与兄弟俩约定建房后的分配事宜。最后在拆迁丈量、领取拆迁补偿款时,明知自身不具备该村村民资格而利用挂名在村名A的名下,由A出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办理领取货币补偿款手续,至案发时款项未发放。王某及同案以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为目的,违反规定,在违章建房后,以他人名义办理骗取拆迁补偿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二、王某及同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王某及同案存在上述部分事实,但是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关于A区某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某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会议纪要》当作,来认定本案王某具有非法占有征收补偿款的目的,构成诈骗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更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王某及同案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评析:

本案是诈骗罪与非罪的争议,结合案情、检方提供的证据及检方援引、适用的文件规定,故而提出第二种辩护意见。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且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法律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以外,其他规范均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而本案检察机关所援引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及《A区某地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算不上,更不是法律,不能作为认定王某等人非占有,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2、检察机关援引的两份文件,违背上位法及国家政策精神,擅自规定只有本村村民才能获得征收补偿,限制侵害了王某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明显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本案被拆迁房屋是由王某及同案共同出资70万左右建造,王某及同案是地上建筑物的物权所有人(至案发前仍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或违法建筑)。同时根据检察机关举证的《A区某地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文件会议纪要(七)》的规定,对于在摸底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律按照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可见政府在拆迁维稳中,对于无产权房一律师给予补助。王某及同案依法作为被拆迁房屋的物权人,依法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3、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王某及同案与其他村民一样,都是房屋的建造者、物权人,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公平补偿。但是,检方适用的“法”文件,却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也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本村村民与其他人区别开来,规定只有本村村民才能获得补偿,这种唯身份论的规定,与上位法根本抵触,属违法规定,也直接侵害了实际投入者的合法权益。

4法无禁止即可为,王某及同案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形下,与村民投资建房获得补偿属合法自由的行为。况且《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及《A区某地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规定,属于19841520041026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才要求无产权房屋的建造者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对于2010年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并没有户籍地须在本村的要求。按规定王某本可以房屋实际投入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要人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因为其他因素误导,错误利用其他村民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取得本就应当归属于自己的权益,不应认定有罪。

 

审理结果:

2015年7月20日A区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A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之理由撤回起诉。


作者:史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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