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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沦为犯罪嫌疑人终昭雪
发布时间: [2015-12-09]


【案情简介】

上海龙祖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显名股东为黄敬胜(出资1020万,占51%的股份)、陈霖(出资400万,占20%股份)、王斌(出资580万,占29%股份),隐名股东为报案人林兴邦(自称为“卧龙”)和钟文,二人股份挂在陈霖、王斌、黄敬胜名下,黄敬胜、林兴邦、钟文三人为上海龙祖润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股东,股份各占三分之一。公司成立后陈霖为法定代表人,钟文为执行总经理,报案人林兴邦实际为公司董事长,黄敬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林兴邦的同居女友谢小艺分管财务。公司依法经营,在上海无违法犯罪行为。

2012年10月15日,黄敬胜为公司组办了一个为期十天的寿山石展览。在展览开始前后,公司股东兼执行总经理钟文,也就是后来福州鼓楼诈骗案和虚假出资罪报案人之一,就经常以带客户看展品为名,要求黄敬胜晚上回公司接待。10月17日临下班前,她又告诉黄敬胜有人晚上要看货,黄敬胜就把自己办公室的钥匙留给她,让她先行招待客人,然后就外出接待客人。晚上十一点多,她用电话把黄敬胜召回公司。黄敬胜回到办公室不久,一名警察和身着国安制服的人就来到公司,当时公司保安上前阻拦,被钟文以黄敬胜知道为由喝退。钟文将这两个人领进黄敬胜办公室,他们进门后,以查看证件等借口缠住黄敬胜。

与此同时,钟文则带领七八个人来到展厅,展柜早已被她用偷来的钥匙打开。这伙人在短短十分钟左右时间就将整个展厅内的展品洗劫一空,然后迅速撤离现场。因为展品贵重,公司装有很多摄像头。唯一的一个大监视屏在黄敬胜办公室,但由于当时黄敬胜背对监视屏,对正在发生的偷窃一无所知;而前来配合偷窃的警察和国安人员却面对监视屏,目睹了钟文一伙人在展厅里疯狂偷窃的全过程。这两人在监视屏上看到同伙得手之后,随即告辞而出。一直被牵制在办公室的黄敬胜在送走两人之后,才发现巨额展品被洗劫。

这些被盗的展品价值高达好几千万人民币,导致参展客户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黄敬胜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即2012年10月18日凌晨即向上海闵行区公安分局虹桥派出所报案。不幸的是,由于盗窃案的直接盗窃人钟文是上海本地人,据说她和闵行公安分局部门个别领导关系非同一般,以至于如此数额巨大的盗窃案竟然立不了案,即使有案发的完整录像,还是被说成是内部经济纠纷,不予受理!

然而,没想到的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林兴邦、钟文等人却在贼喊捉贼,他们到上海闵行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说黄敬胜诈骗他们,上海闵行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不予立案。这些人没有在上海立成案子,就转向福州警方,鼓楼区公安分局对黄敬胜以诈骗罪立案,并网上通缉。

黄敬胜于2013年4月1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24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认为黄敬胜涉嫌诈骗一案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然而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又以黄敬胜涉嫌虚假出资罪移送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7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认为黄敬胜涉嫌虚假出资一案证据不足,又作出不批捕决定。黄敬胜终获自由!

 

【辩护观点】

(一)黄敬胜涉嫌诈骗一案,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本案属于一起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述,林兴邦、钟文均系上海龙祖润投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是陈霖、王斌和黄敬胜),林兴邦将投资款汇给法定代表人陈霖亦属正常经济来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行,投资人在投资时的选择方式越来越多,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给公司、企业,也可以进行间接投资,通过股票、基金、借款等形式产生红利或者利息等。因而,林兴邦汇款给陈霖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

2、犯罪嫌疑人黄敬胜与本案无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上海龙祖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到林兴邦的款项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管这笔款项如何使用,用到什么地方均属于公司的行为,因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述,林兴邦是将款项汇给陈霖的,至于陈霖收到款项后如何安排使用,这是公司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黄敬胜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与本案无关。

3、犯罪嫌疑人黄敬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没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隐名股东将款项交给法定代表人或显名股东时,为了防止显名股东将款项挪作他用,往往会让收款人出具收据或借据,这都是很正常的。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黄敬胜没有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也没有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犯罪嫌疑人黄敬胜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0]104号《公安部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正确区分诈骗财物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认真进行研究,并做必要的核查……对确属一般经济纠纷的,不要作为案件受理,不得进行侦查活动……”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正确区分诈骗财物犯罪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把经济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

(二)黄敬胜涉嫌虚假出资一案,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第1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上海龙祖润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中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若上海龙祖润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霖,钟文为执行总经理,林兴邦实际为公司董事长,犯罪嫌疑人黄敬胜只是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应当由黄敬胜来承担虚假出资的行为后果。

   

办案小结】

本案中黄敬胜之所以被以诈骗和虚假出资二个罪名追诉,这和他所在的上海龙祖润投资有限公司去年十月发生的巨额展品被盗案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本案的报案人林兴邦和钟文其实是上海窃取该公司巨额展品的真正犯罪嫌疑人!本案存在办关系案!

通过辩护律师与福州、上海两地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有效沟通,二地检察机关均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实是求是地作出不批捕决定!

 

作者:方志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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