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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读懂“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下)
发布时间: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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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黄乐,律师,法学学士,专业从事行政法法务20年,涉及工商、税务、土地、规划、房屋、城建、气象、卫生、证券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运用。
图二:监督管理内容
政府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既有来自消费者索赔的民事法律风险,也有来自于政府监督管理下的商誉损失、经济损失乃到停业、吊销的行政法律风险。新食安法一方面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网络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提供者“首负责任制”的连带责任,且明确规定最低赔偿额为一千元,另一方面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幅度,监管内容从生产经营行为扩大至企业管理。用“如履薄冰、战战兢兢”这八个字来描述新食安法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应抱持的心理状态,再恰当不过。
此部分内容是全法学习的重点,也是未来法律服务者更好地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政府监督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领域。
1.事前审查:包括行为许可与产品准入
如果不把“行为许可”与“产品准入”两方面规定结合起来,就非常难以理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象这一概念。
(1)产品的“准入”与“禁入”。
三类产品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消毒剂、洗涤剂等)被划分为“准入”与“禁入”的反对关系,非此即彼,无中间地带,两者的界线在于“产品的品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行政处罚方面,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产品”直接给予了兜底规定,意味着,只要有证据“排除”产品的品质“准入”,则该产品直接被判定为“禁入”。
(2)散见于新食安法不同章节中的准入食品细化规定及不同的行政许可
食用农产品,也就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生产经营无须获得行政许可。其他准入食品均需要获得生产或者经营的行政许可。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准入食品,又因食品品种而分别存在“准入”与“禁入”的界限,比如: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必须经过国家卫计委的安全评估,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药局、省食药部门的注册与备案,可食中药材必须明列于国家卫计委会同食药局制度与公布的中药材物质目录,转基因食品必须在标签中显注标示“转基因”,进口食品必须张贴中文标签(如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未符合前述条件的都属于“禁入”,生产经营此类食品都必然被施以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其中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也需要获得国家卫计委的安全评估才获得“准入”资格。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由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3)标签是食品、食品添加剂“准入”与“禁入”的第二个界限证据
食品相关产品无必须使用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准入食品、食品添加剂除了前述“品质”的实体要求以外,还必须有标签、说明书的信息说明要求,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产品信息知情权与产品选择权。
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新食安法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将导致产品(食品与添加剂|)直接被划归“禁入”领域,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则被新食安法明文规定为“不得进口”亦即“禁入”。生产经营此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但将因此被施以行政处罚,同时还必须承担召回或停止经营的责任、向监督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措施的义务,否则又要承担“经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所产生的行政法律风险。
(4)生产经营企业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
首先,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必然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食安法还新设了“明知行为人无生产经营许可却仍为其提供场所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另外,新食安法对贮存、运输、装卸行为虽未设定行政许可,但对这些行为也作了管理规定,未遵守这些规定的行为人,无论产品品质是否因此发生变化,就将面临被施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其次,被获准生产经营的企业中中,产品准入的第一责任人是生产企业与进口商,同时,新食安法也对经营禁入产品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当然,新食安法还规定:在两个法定条件(经营企业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定义务且向监督部门明确说明了进货来源的)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经营企业可以(是可以而非应当)免予处罚。
2.事中监督,即日常监督
(1)监督部门从两个方面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从而将公众对于生产经营企业的角色期待(即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在法律层面上设定为“唯利是图”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尽法定义务。两个方面为:企业对内管理体系的规范性,企业对外契约行为的诚信度,
企业对内管理体系的规范性,以确保该市场主体是一家建立良好行为习惯的健康企业。具体表现为制度建立与制度实施两部分。所谓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生产企业者的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制度,餐饮服务者的原料控制制度,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生产者的采购查验记录制度与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批发经营者的销售记录,进口商的销售记录制度);食品事故处置制度(仅规定为食品生产企业承担)。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前述建立并实施相关制度的法定义务时,必将面临被施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企业对外的契约行为的诚信度,即:生产经营环节对产品品质的保证(生产者采购时的查验合格证明或者检验采购原料品质的行为,经营者定期查验库存食品并清理过期食物,销售者按照标签、说明书的内容销售食物,餐饮服务者对于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要求,集中用餐单位从外订餐时必须从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订购且必须查验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当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明表明存在危害性的时候,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并通知其他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应当停止经营并通知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召回与通知均应当制作成书面记录。前述契约诚信义务之不履行同样带来被施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对每一家生产经营企业从其获取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均予以记录,更重要的是:企业的诚信档案内容不但作为政府信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实时更新,生产经营企业的商誉必将因此受到影响;生产经营者的严重违法行为还将被通报给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当企业诚信档案中在一年内出现三次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记录时,监督部门就会直接对该企业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用这些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直接被吊销许可证。
3.事后:行政处罚
新食安法设定对产品生产经营者分别设定了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料,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其中,对于违反“产品禁入”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设定最严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契约诚信义务”的生产经营者则根据情节分别设定没收并处罚款、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对于“违反规范管理义务”的则生产经营者先给予警告处罚与“责令改正”的改正机会,拒不改正时再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还需要关注的是,新食安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还设定了对这些公务活动进行拒绝、阻挠、干扰的人给予警告处罚和改正命令,拒不改正的将直接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因此,试图通过制造事件、伪造证据等方式来逃避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企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
另外,新食安法还对网络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提供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事故发生单位等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包括罚款在内的诸项行政处罚。
图三:行政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设定的行政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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