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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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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保监会: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中国修改教育法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三、《我国上线欧盟商标查询系统 面向全国公众免费开放》 

四、《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五、《关于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九、《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警示通知》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 

 

一、银保监会: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

银保监会网站4月30日消息,银保监会打非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近来,一些机构以提供“解债服务”为名,通过收取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风险隐患,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权益。

银保监会提示了有关风险。一是打着“债事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所谓债事服务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是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谎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所谓抵债物品价格虚高,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

三是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置层级奖励制度,诱使公众投资加盟并发展人员加入,甚至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银保监会表示,此类机构运作模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一旦出险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请广大公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上当受骗。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详情请见附件。

 

二、《中国修改教育法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改的教育法,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明确,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还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我国上线欧盟商标查询系统 面向全国公众免费开放》

我国首个国际商标信息官方查询系统——欧盟商标查询系统(EUTMS)日前正式上线运行,面向全国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提供快速、便捷、全面的欧盟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欧盟商标查询系统上线运行,将为我国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高知识产权数据利用能力、深入挖掘国外商标信息提供基础支撑。同时,也将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促进我国商标的全球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司长王培章说。 

2020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盟知识产权局签订中欧商标信息交换协议,首次实现了我国商标数据国际交换合作。截至2021年3月底,欧盟知识产权局共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商标数据约194.7万件。

据介绍,欧盟商标查询系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同开发,提供基于商标名称、申请号、申请人等基本信息的商标检索、结果下载功能,可实现对于商标基本信息、商品与服务信息、优先权信息、分类信息、流程信息等数据信息的浏览功能。

 

四、《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破解“进院难”,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按照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待遇适度、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指导意见》包含7方面的内容:一是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对谈判药品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将临床价值高、需求迫切、费用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二是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的原则和程序,适度竞争、有进有出。三是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主要从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临床合理使用等角度提出要求。四是完善支付政策,确保适宜的保障水平。确保药品得到合理支付,减轻患者负担。五是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推动“双通道”药品直接结算等政策措施,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六是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加强用药全过程监管,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七是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双通道”是一项全新的政策安排,涉及报销渠道和政策的调整,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三、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对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双通道”药品可根据情况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四、“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建立,对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的新要求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二是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五、双通道”管理机制建立后,在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管理方面作出的调整

(一)统一支付政策

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理待遇。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各地医保部门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二)强化基金监管

“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处方流转中心为核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五、《关于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中医药走出去的决策部署,近日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规发﹝2021﹞73号),从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政策、提升便利化水平、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加强人才培养和激励五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政策措施,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形成部门政策合力,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服务走向世界。

目前,商务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定了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等17家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经过近两年建设,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已成为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走出去的重要力量。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扩大基地范围,抓好政策落实,支持基地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医药国际影响力。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划定试点地区、界定适用范围、规定法律效力、规范协助方式等。

对于试点地区,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规定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2.对于适用范围,明确《会谈纪要》《试点意见》适用于两地之间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其中,内地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香港的破产程序包括香港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经香港法院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并经清盘进行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

 3.明确了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可通过两种协助方式进行:一是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二是依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由其负责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两地管理人进行最大限度的合作。

4.《试点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跨境破产协助出台专门性文件,充分借鉴了跨境破产协助的先进理念,在案件受理、审查条件、认可对象、协助方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提供了契合实践的明确指引。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6日公告: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完成有关程序,本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自2021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二条:将《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第三条: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2021年5月19日起施行

 

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年5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公共场所应当以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鼓励公众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内容。

3.部分公共场所使用汉字标识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管理单位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且汉字和外国文字均应显示清晰。上文所指的部分公共场,包括民用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民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公共环卫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

4.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公众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福州外语标识纠错微信小程序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九、《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警示通知》

2021年5月13日,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警示通知》,要求物业企业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集中排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制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上楼、入户。

各物业企业应立即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维保与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与取得资质的专业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加强对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自查工作,监督、配合电梯维保单位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通知明确,各物业企业要集中排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对消防通道、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定点停放区域(包括充电线路、装置)的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安装运营单位等相关部门,并做好区域防患警戒隔离。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银行卡规定》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该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还涉及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等内容。

 

 

十一、《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

021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在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方面,《意见》提出提升装备技术水平,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在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方面,《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

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方面,《意见》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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